貧 富 懸 殊 與 財 富 分 配

其 實 在 香 港 這 個 經 濟 神 話 背 後 , 卻 存 在 很 多 貧 窮 的 人 。 只 要 大 家 到 一 舊 區 看 一 下 , 就 知 道 雖 然 中 環 日 日 都 在 變 , 但 好 似 深 水 步 、 油 麻 地 一 帶 , 舊 唐 樓 就 一 直 都 沒 變 。 所 以 , 今 天 我 們 跟 大 家 分 享 兩 點 : 1 ) 香 港 的 貧 富 懸 殊 情 況 , 2 ) 基 督 徒 對 財 富 分 配 的 看 法 。

第 一 , 香 港 的 貧 富 懸 殊 情 況 相 當 嚴 重 。 據 一 項 調 查 指 出 , 1 9 9 6 年 , 即 是 一 年 多 之 前 , 香 港 , 每 1 0 0 個 人 就 有 1 3 . 4 個 人 是 貧 窮 人 。 以 1 9 9 6 的 標 準 計 , 意 思 是 在 這 1 3 . 4 人 當 中 , 每 一 個 的 月 薪 都 低 於 $ 4 , 5 0 0 元 。 而 實 際 的 貧 窮 人 口 數 字 約 有 8 5 萬 。 但 以 同 樣 的 計 算 方 法 , 1 9 9 3 年 香 港 只 有 5 2 萬 人 。 所 以 , 由 1 9 9 3 年 的 5 2 萬 增 加 到 1 9 9 6 年 的 8 5 萬 , 香 港 的 貧 窮 人 的 數 字 , 正 大 幅 上 升 , 並 且 遠 遠 超 過 香 港 的 人 口 增 長 率 。 即 是 說 , 雖 然 本 港 不 斷 創 造 大 量 的 財 富 , 但 享 受 不 到 經 濟 成 果 , 而 成 為 貧 窮 一 族 的 人 , 卻 不 斷 增 加 。 正 所 謂 貧 者 越 貧 , 富 者 越 富 。

另 外 , 基 督 徒 對 財 富 分 配 的 看 法 , 是 地 上 的 財 富 應 惠 及 所 有 人 ; 在 尊 重 私 人 擁 有 財 產 權 利 的 同 時 , 亦 承 認 財 富 應 是 全 人 類 公 平 分 配 的 。 意 思 是 說 ,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有 私 人 擁 有 財 產 的 權 利 , 自 己 努 力 工 作 攢 的 錢 , 可 以 自 己 擁 有 , 並 用 以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。 但 私 有 財 產 並 非 絕 對 。 一 個 社 會 的 財 富 、 財 產 , 是 應 該 為 全 部 的 人 享 用 的 。 即 是 說 每 一 個 人 , 都 應 該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同 機 會 , 使 用 社 會 上 的 財 富 ; 每 一 個 人 , 應 該 有 公 平 的 機 會 去 攢 取 他 們 的 財 富 , 使 生 活 得 有 尊 嚴 , 及 得 到 全 面 發 展 。 所 以 , 財 富 , 是 不 應 該 被 少 數 人 壟 斷 的 , 相 反 , 每 個 人 都 有 公 平 的 競 爭 力 去 積 聚 財 富 。 一 個 經 濟 發 展 得 完 善 的 社 會 , 應 能 讓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有 份 參 與 領 導 經 濟 的 工 作 。

以 上 內 容 由 香 港 天 主 教 正 義 和 平 委 員 會 提 供 。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關 的 資 料 ,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與 正 義 和 平 委 員 會 聯 絡 , 電 話 2 5 6 0 3 8 6 5 。